行政院已於4日院會中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中有關「監護處分」制度的修正草案,法務部5日則進一步說明,修正重點包含明定監護處分期間可無限次延長、每次可延長3年以下;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視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遇,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指出,犯嫌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依《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時,視其情況若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可施以監護,但現行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確實因應個案具體情況,恐有不足。因此在這次修法中明定可不限次數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以3年為限,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除在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狀況分級分流外,於執行期間也可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如對於狀況好轉者,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若狀況惡化者,得由原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
此外,在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法務部也設有轉銜制度,將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