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此外,國內可能針對排碳量大的企業開徵「碳費」,KPMG安侯建業於17日建議,因此用電大戶必須轉型,包括:調整再生能源佈建或採購策略,且必須審慎評估購售電合約的內容,不能僅購買憑證的虛擬購電合約。
經濟部能源局已於去年公告被稱為用電大戶條款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契約容量5千 kW以上的企業需將10%用電轉為再生能源,預計有300多家企業受到影響;另外,近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修法,擬對排碳量大的企業開徵「碳費」。
KPMG說,若企業選擇採購綠電來滿足法規,需與綠電供應者簽署企業的購售電合約。KPMG副總林文棟說,國際常見購售電合約的形式,分為三種,包括:直供、轉供,以及只購買憑證的虛擬購電合約。目前用電大戶條款規範企業需購買電力及憑證,兩者不可分離,屬於「電證合一」形式,因此僅購買憑證是無法滿足綠電義務,企業也須特別留意。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指出,若用電大戶選擇向發電業或售電業者購電,並簽訂企業購售電合約,應具體考量幾點,包括:購電策略、合約期間、購電費率計算方式、合約終止條件、損害賠償等,且評估再生能源發電量供應不穩定的風險。
莊植寧表示,若用電大戶選擇設置再生能源案場或購買既有案場,則需充分掌握相關流程法規,並確保諸如租賃契約、承攬契約、漁業或農業合作契約等條款的適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