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政院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立委劉建國25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提醒,將涉密人員與非涉密人員都匡在一起規範,這樣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還需要多斟酌。
劉建國指出,官版草案欲增訂第33條之1條文「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目的是為了完備中科院人員境管要求法制作業,除了涉密人員外,非涉密人員大多從事哪些職務,需要將其境管?中科院副院長張忠誠說,主要從事一般行政工作,不接專案,包括財務、總務等。
至於有沒有包含展館、販賣部人員?張忠誠表示,有些是外包的,這些不屬於涉密,都沒有列入揭祕、涉密條件。
劉建國表示,官版草案是怕涉密人員與非涉密人員接觸,無意間透露機敏事項,所以才擴大把行政、展館屬於中科院人員,都匡在一起規範。但法律採無罪推定,到中科院做派遣工的媽媽、大姐、叔叔、伯伯們,或多或少會跟涉密人員接觸,難道就不怕機敏事項洩漏?張忠誠說,基於安全考量來做,這是中科院的立場。
關於非涉密人員出國須報備、接受管制,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國防部回應,國民主要出境管制的法源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範的5個單位包含國防部、海巡署、內政部、法務部、國安局,都是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像中科院所有人員都亞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講的,是國安包含國密概念。
對於把非涉密人員納入管制範疇,出國如果沒有報備的話會怎麼樣,會違反哪一條規定?張忠誠說,「這部分我們有相關的內規進行懲處。」
劉建國追問,非涉密人員來中科院應徵之前,有沒有告知出國須報備這件事?張忠誠回應,不但有,還要查相關安調,涉密、非涉密都要全部核定,現在只是把它立法。
劉建國提醒,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涉密人員出境確實需要受到規範,而人民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同時也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在維護國家機密與維護員工權益上,法條將涉密及非涉密人員都匡在一起,這樣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還需要多多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