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時薪制工讀生的勞動權益,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時薪制工讀生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單日出勤若在8小時內,雇主應發給雙倍時薪,否則將可依《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緩金額等內容。
陳信瑜表示,民眾常利用國定假日出遊或返鄉探親,因此許多事業單位如:量販店、超商、餐飲業者,較常會僱用時薪制工讀生來因應消費人潮。但工讀生仍享有國定假日休假的權益,因此,若時薪制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在8小時以內,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出勤超過8小時,應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發加班費。
至於薪資的計算方式,陳信瑜舉例,以時薪160元來說,工讀生若在國定假日單日出勤8小時,每小時應雙倍薪資,因此應發給工資2,560元(160元×8小時×2=2,560元);單日若出勤超過8小時,第9至第10小時應每小時再給付4/3倍薪資,即214元(160元×4/3=214元);第11至第12小時應每小時再給付5/3倍薪資,即267元(160元×5/3=267元)。
陳信瑜補充,若雇主在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未給雙倍薪資,勞工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雇主及相關主管機關(勞動局)或檢查機構申訴,屆時勞動局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雇主開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內容。
禁部分工時人員請生理假
最高可罰新臺幣30萬元
另外,北市勞動局指出,近日接獲打工族小惠(化名)的陳情,她稱某日剛好碰到生理期,因身體不適打電話向店長請假,店長卻說她是部分工時人員,因此沒有生理假。對此,陳信瑜表示,事業單位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如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且還會公布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補充,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該假別主要是考量女性生理的特殊性而訂定,不該因為是全時工作者或部分工時者而有差別;每次請假以「1個曆日」為原則,原訂當天排班幾小時就可請幾小時,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