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受僱事業單位不分人數強制納保;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起至2年請領結束為70%,雇主若未替勞工投保,最高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預估有1,057萬名勞工受惠。
此次三讀通過的新法,除了擴大納保範圍、增加給付金額,也將職災保護及預防明文入法,並強化職災預防、重建及傷病通報業務。
在適用範圍方面,有別於過去僅規範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新法規範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包含受《勞基法》規範的技術生、養成工及高中建教生等,不過,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仍需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勞動部推估將新增33萬人納入職災保險保障。
至於「其他有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也同樣適用規定,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幫傭也將強制納保,但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等特殊樣態是否納保,則須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告準用範圍。此外,新法也擴大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雇工、童星等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得由雇主、本人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此外,投保薪資上限也由現行的4萬5,800元,提高至7萬2,800元,另取消打工族等部分工時的投保薪資級距;下限為基本工資2萬4千元,並隨基本工資調整,預估涵蓋九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
而在傷病給付部分,現行體制規定,按勞工事故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第2年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新法則改為,前2個月按100%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70%,每半個月給付1次,最長以2年為限。
在失能給付方面,過去以年資為計算基礎,年資較低者只能請領基本保障金額,新法刪除年資規定,明定失能年金的發給,將依失能程度,分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完全失能)、50%(嚴重失能)及20%(部分失能)發給;遺屬年金也不以年資計,改以被保人月投保薪資的50%發給。
至於罰則部份,若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且已處以罰鍰,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反事實、處分金額等。
新法也規定,職災勞工終止醫療後,雇主應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職,若無法恢復原職,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工作,雇主也必須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如強化就業能力的器具等。
此外,勞動部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
勞團感謝送勞工大禮
全國十多個勞工團體23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對立法的支持。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廖蕙芳表示,《職災保險法》將災害預防、補償、重建等面向整合在一部專法,讓臺灣勞工職安跨進新的里程碑,是勞工朋友的重要禮物。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表示,多年來第一次到立法院門口不是為了抗議,而是感到很喜悅。這部法三讀通過後,除了保護勞工,也能分擔雇主風險,勞工若遇到職災就能安心靜養。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林進勇則強調,《職災保險法》通過後,現行資方單獨負責項目將改為社會保險,「對資方來講不是惡法」,呼籲資方團體不要恐懼或無謂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