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29)日拍板通過國防部《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懲軍人洩密。現役軍人如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處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洩露軍機給中國人民最高處18年徒刑。
過去洩露軍機,難以認定交付對象是接受中共政府指令或其派遣,定罪困難。這次修法,將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也納入,意味現役國軍交付軍機給大陸人民,也會被重處。
國防部報告指出,為完善軍事機密維護,並參考《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防部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相應增加犯罪態樣並加重處罰「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犯罪,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表示,《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原對象「一般人與敵人」,《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針對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新增處罰態樣,所以這次《陸海空軍刑法》修法也增列「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
敵人定義增加「政治實體」
這次修正四條文,其中第10條,原定敵人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這次增修加入「政治實體」;第20條則增列「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刑期,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期。
處罰部分,洩露或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人」處無期或10年以上刑期。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第20條增訂第七項,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軍機呈報核准前已洩露,過去未有規範,本次也增訂第20條之一,洩漏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事項」處罰,並對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者予以加重處罰。
另,第22條增訂第二項:刺探或蒐集第20條之一第一項報請核定之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條增訂第三項:為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第22條第七項: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