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經常衍生許多消費糾紛。消保處3日表示,已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增訂修車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同時明訂業者應於維修前,須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始得維修,另若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亦同。
消保處表示,因應汽車維修業除提供維修服務外,亦兼具商品(例如零配件)之販售,修正名稱為「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次修正,明定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的方式,另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為確保收費合理性,明定上開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過去常發生消費者的汽車維修完後,才獲知帳單高得嚇人。消保處說明,新約明定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始得維修,為避免業者擅自加價更換零配件,明定業者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始得維修。
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亦同。消保處指出,若業者未告知而逕行維修,應回復原狀;若無法回復,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如有損害,並負賠償責任。如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為避免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保固,明定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為減少消費爭議及確保行車安全,明定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為避免汽車維修糾紛發生時,未能及時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故增訂消費者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的鑑定;業者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