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6日初審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此項修正案由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所提出,明定政府編列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等預算,在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廣告及單位名稱,國民黨立委笑稱是「1450條款」。
初審條文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在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等,做政策及業務宣導時,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應該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露辦理或贊助的機關名稱。
另外,初審條文也顯示,對於執行情況的部分,各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在機關資訊按月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執行單位等,同時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並按季送至立法院備查。對此,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表示,僅建議修正部分文字,並沒有其他異議。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擔憂,面對日趨多元的網路媒體態樣,規範足夠明確與否,如臉書粉絲專頁推廣費用界定問題恐導致未來判定爭議,她建議,應送朝野協商。朱澤民回應,主計總處將會在辦法中明定執行原則,新的網路方式日新月異,恐將得動輒修法。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指出,現在電視媒體也有許多樣態,隨時都在變化。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建議,應該要加入「通訊及社群媒體」,包含LINE及whatsapp等通訊軟體,但與會立委認為,範圍皆已包含在網路媒體當中。沈發惠雖然一度要求送朝野協商,堅持不接受,但最後態度軟化,最終,該草案初審通過、不須協商,並提報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