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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賄立委遭訴 北院裁定李恆隆再限制出境8個月

【記者侯駿霖/台北報導】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行賄多位立委,北檢在訊後將他聲請羈押核准,北院裁定以新臺幣1仟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台北地院因過去曾有被告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棄保潛逃出境的先例,日前裁定李恆隆自11日起,為期8個月繼續限制出境。

李恆隆藉由中間人、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人,涉嫌行賄多位立委,包括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以及前立委徐永明等人,利用公司法修法、舉辦公聽會等方式,對於經濟部官員進行施壓,以撤銷太流公司的增資登記,企圖達成將SOGO經營權奪回的目的。

台北地檢署在去年7月底審訊李恆隆等人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在同年9月,李恆隆主張已供出全部事實,以及罹患疾病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北院裁定李恆隆以新臺幣1仟萬元交保,限居台北市信義區住處,並限制出境、出海至今年5月10日為止。

北檢按貪污治罪條例行賄、期約賄賂等罪嫌,在去年起訴李恆隆,現交由北院審理當中,因為即將期滿限制出境、出海期限,法官日前開庭訊問李恆隆與檢方意見。檢察官認為,此案尚未審結且李恆隆犯罪嫌疑重大,為避免有逃亡之虞,仍應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對此,李恆隆表示,對於限制出境、出海並無意見,他說,因為還要爭取近千億的財產,故不會有逃亡的可能,但由於國外銀行已因此案取消諸多信用,若要回復,必須親自說明、簽名,並另行提出出境聲請。

李恆隆委任律師指出,自審理以來,李恆隆均準時到庭,甚至主動詢問下次庭期,並無逃亡之虞。另外,李恆隆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為符合比例原則,應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北院表示,過去曾有被告在偵審期間,在國內有家人及固定住所的情況下,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的先例。北院指出,李恆隆在國際間有多年從商經歷,具備海外生活能力、經濟能力,故裁定自5月11日起,期間8個月,限制其出境、出海。

不過,李恆隆若需單次出國或赴海外,處理個人、工作事務,宜在每次具體敘明理由、預定行程期間及檢附相關資料,並向北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