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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法修正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至少要8%

立法院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訂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 (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訂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 (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促進高中學生權益,立法院11日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訂自10月1日開始,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三讀修正條文也明訂學生權益受損時的再申訴機制。

現行條文中規定,高中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校園規劃、學生事務等,需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參與,但卻未明訂比例。實務上,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常僅有1至3位,校內民主難以落實。

為保障學生代表人數,此次三讀條文規定,高中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此外,校務會議中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1/3,並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

為促進高中學生權益,立法院11日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訂自10月1日開始,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三讀修正條文也明訂學生權益受損時的再申訴機制。

現行條文中規定,高中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校園規劃、學生事務等,需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參與,但卻未明訂比例。實務上,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常僅有1至3位,校內民主難以落實。

為保障學生代表人數,此次三讀條文規定,高中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此外,校務會議中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1/3。

至於高中學生的申訴機制,現行條文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的懲處等申訴事件,但並未設立再申訴機制。

三讀條文明訂,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是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三讀條文也明訂,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等專家人數應超過委員總數1/2。

立委張廖萬堅表示,過去高中只有一層申訴制度,若不服結果,只有退學或影響學生身分的案件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次修法增加再申訴制度,並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制度的期限與評議會代表需包含法律等專家學者,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完善。他說,期待透過各式的法令修正、制度逐漸完備,能讓台灣的兒少權益更有保障,也能讓在台灣成長的每個兒少都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立院三讀 教授可借調任駐外主管

立法院會11日三讀通過《教育部組織法》修正案,擴大駐外人員進用管道。此次修法重點,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主要為彈性擴大教育部駐外人員遴才管道,增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拓展教育部國際教育業務。

至於聘任時間,三讀條文明定,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