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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罰則新制 放寬首犯、非故意罰則

【記者張原彰/臺北報導】財政部放寬奢侈稅裁罰標準,在近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特銷稅(又稱奢侈稅)違規情形,假設是非故意情形,或是5年內的首犯,罰則可以受到減輕,可追溯至5月10日,只要裁罰確定案件皆適用。

據原先奢侈稅的裁罰規定,短漏報特種貨物價格、數量,或是未登記擅自產製應課徵特銷稅貨物並出廠,以及進口特種貨物未申報等,都處2倍罰鍰,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只處1倍罰鍰。

財政部10日修正裁罰基準,若判定是故意違規,維持原先的罰鍰,但假如判定是非故意,罰鍰由2倍減輕成0.8倍,如果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罰鍰可降至0.4倍。

另外,首犯的罰鍰也會減輕,據新規定,5年內首次被查獲者,罰鍰降為0.4倍,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罰鍰可再減半為0.2倍。

不過,有時會發生進口時檢附文件無誤,但在最終查核時,發現短漏報進口特銷貨物價格、數量,導致短漏稅的情形,新制考量可責性低,因此把罰鍰由原先的0.5倍降至0.2倍,若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關稅法》保證金足額抵繳者,罰鍰降低到0.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