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前資深副總廖萬城於2009年起,與前總幹事兼經理鄧志賢、白手套郝緒光等人共謀,向10家供應商索賄達新臺幣1.62億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109)年依共同背信罪判決廖萬城2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316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廖萬城、鄧志賢於2009年至2011年任職鴻海集團SMT(表面黏著技術)技術委員期間,掌控每年約500億元採購、議價與簽核權,而在上海經營電子公司的郝緒光卻充當白手套,替2人向10家供應商索討回扣;若廠商照實際交易金額或採購數量按比例給付佣金,即可獲得供應商資格、避免驗收遭刁難、議價時不被砍價等「福利」。
郝緒光負責向供應商收錢,分別將其中五成、一成匯給廖萬城、鄧志賢,2人再指示負責採購的下屬向特定供應商下單,護航驗收機台、幫腔美言、推薦機台,共計收賄1億6,232萬元。更一審判決廖萬城2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316萬,鄧志賢、郝緒光則分別被判刑1年、6個月;僅廖萬城上訴最高院。
廖萬城不認罪,並辯稱是廠商自願給錢,且他遵照時任鴻海董事長郭台銘的指示要求廠商降價,公司並無損失,他也沒觸犯背信罪。但判決指出,廖萬城未確實詢價、比價和議價,刻意向供應商提高報價,再故意放水、收受佣金回扣;時任鴻海總裁郭台銘裁示購買國際牌、日立牌貼片機,但廖萬城卻逾越核決權限擅自改單,造成採購價差損失。
此外,由於鴻海集團的大陸子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廖萬城也不是鴻海公司於證券交易法上的經理人,因此本案不適用特別背信罪,改依共同背信罪判廖萬城2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316萬6千餘元;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而廖萬城因收取不正利益,已違反就職時與鴻海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鴻海也附帶民事求償77萬餘美元(約新臺幣2,180萬餘元),高院二審今年1月認定廖萬城確實違反約定,判決他應如數賠償鴻海;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