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王姓男子於去(109)年3月13日,與妻子吵架後竟持刀刺殺路邊與他素不相識的林男。臺北地院審理認為,王嫌行兇動機極為惡劣,視人命為草芥,且犯案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也未真誠悔悟,因此昨(26)日依殺人罪判他死刑。
起訴指出,24歲的王嫌開車載妻子(後已離婚)原欲前往北市文山區吃晚餐,遭拒後發生爭吵,王嫌將車臨停路邊後,持刀下車砍殺前方騎乘機車準備接姊姊下班的32歲林男;而王嫌行兇後更無視林男倒地哀嚎、無辜求助,冷漠拔刀並點菸駕車離去。林男最終因左心室遭刺穿,導致出血過多,急救後宣告不治。
北院上月21日開庭辯論,林男家屬請求法官判處王嫌死刑。王嫌則在審理期間認罪,請求法官給他機會;但他的律師辯稱,依精神鑑定報告可知,王男是精神障礙患者,因此不能判處死刑,且王男也在犯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應予以減刑。另外,王嫌曾在庭訊時辯稱,他有3個人格,他知道行兇當時是另1個人格出現。
北院審酌王嫌在案發前、後的反應,以及他與妻子等人的對話、偵訊及審理時的表現,並參酌鑑定報告,認定他犯案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而導致無法辨識違法行為,故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刑;且王嫌是在妻子撥通警局電話後才依「情勢所迫」接聽並坦承殺人,並非本於真誠悔悟,不符合自首立法意旨。
北院審酌,王嫌僅因夫妻發生爭吵,竟為宣洩心中憤怒情緒而持刀從背後偷襲刺殺無辜的林男,行兇動機極為惡劣,且使林男在尚有氣息之際極度恐懼至失血過多死亡,視人命為草芥,導致林家承受天人永隔之痛;同時,為遏阻有心人士惡意仿效而再度重創社會治安,因此依殺人罪將他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