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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制6/1起實施 惡意逼車等行為罰更重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交通部28日表示,自6月1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上路,包括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累犯,將吊扣駕照及牌照延長為6個月;以及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也延長至6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日前修正通過,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的處罰,以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自6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交通部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根據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的平均值合計減少18%;另外,在0402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事故中,大貨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影像紀錄,也協助提供事故調查還原真相的重要佐證資料。

對於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交通部表示,除原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的加重處罰;另外,有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