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連任4屆立法委員的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於任職立委期間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新臺幣6,300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公司爭取由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的爐下渣契約;高等法院更一審上月審結,判他4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仍可上訴。
最高檢察署前特檢組起訴指出,林益世於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新臺幣6,300萬元,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並在2002年任職行政院祕書長期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不明財產,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僅恐嚇中鋼、中聯經營階層,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因此不構成貪汙罪,僅依《刑法》中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7年4個月徒刑;但高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他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部份判2年,合併共判刑13年6個月。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不應作為違背職務行為的依據,高院判決也未具體說明林益世的行為違背什麼職務,或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因此將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索賄8,300萬元未遂、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另外,財產來源不明罪駁回上訴確定,判刑2年定讞。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曾連續擔任4屆立委,為獲取鉅額賄款,竟無視人民對廉能政府的要求,假借立委權勢施加恐嚇,嚴重損害中鋼、中聯的整體利益,且犯後毫無悔意。高院歷經2年多審理,考量此案已纏訟9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依涉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他4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