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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常殉職 消促會籲政府開放組工會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鑑於近年來一再發生消防員殉職事件,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2日與桃園新屋保齡球館案、敬鵬工廠案、臺中大雅違章工廠案、彰化橋友大樓案殉職消防員家屬共同發起連署,要求政府允許消防員籌組工會;該會13日重申,盼相關單位研議可行性,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消促會13日舉行線上記者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每一次的殉職都是對家屬、同僚、社會的傷痛,也是以生命為代價對體制不全的控訴,但連「改革都要談資格」,使改革速度趕不上殉職;消促會於2日與近年重大殉職案家屬共同發起連署,截至12日已有2萬8千餘人參與,其中更有近2千500名消防員,展現對於消防員組織工會的支持。

朱智宇認為,即便成立工會也無法立即解決制度問題,但至少是一個基層得以自救、在殉職前能要求管理者改善制度的方式,因此將發函給勞動部、銓敘部等相關修法權責單位,盼能針對消防員組工會的議題進行討論。此外,消促會也籲請在過去數次消防員殉職時都有對外表示意見的總統蔡英文,這次也能對是否支持消防員組工會公開表態。

與會的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何昀峯表示,雖然目前已有「公務人員協會」及政府機關內部的建議機制,但反應問題時仍須透過重重關卡;而工會可避免重要議題在層級節制中被過濾篩選,是基層與管理者間協力解決問題的機制,更能直接有效的反應問題。以德國為例,不同類別公務員工會代表有不同權限,訴求不會無限上綱。

消促會也表示,公務人員協會並沒有區分職種,多數消防員也沒有加入;且公務人員協會的角色是協商,但因為法令限制,很多特殊公務員的協商直接被禁止,消防就是其中之一。此外,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最大的差異在於,公務人員協會本身只有不完整的團結權及協商權,並未保障爭議權。

何昀峯也提出修法建議,首先,可直將《工會法》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教師與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並在《公務人員協會法》中納入「公務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成工會」的條款;也可參考《工會法》,將《公務人員協會法》中公務員權利義務特徵適度調整,或制定專法、在《消防法》訂定工會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