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入境不想住防疫旅館聲請提審 程序不符遭駁回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一名具有土耳其、美國等地旅遊史的洪女於本月返國入境,依規定須入住防疫旅館或及中檢疫所,但洪女主張,她的住處可滿足一人一室、單獨衛浴等條件,政府不能強迫人民入住防疫旅館,因此向法院聲請提審。不過,臺北地院認為,此非提審範圍,裁定駁回。

洪女主張,她雖能理解疫情期間居家檢疫的必要性,但她自家具有獨立衛浴及房間,可配合一人一室的要求;且疾管署不得強迫人民入住防疫旅館,因此依《提審法》相關規定聲請提審,請求法院裁定將她釋放。

疾管署則抗辯,為防堵Delta病毒(中共病毒在印度變異株)進入社區,且目前已有返家隔離造成家人感染的前例,才會於6月25日以新聞稿聲明同年月27日起所有入境旅客一律須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14天,並已於洪女入境時透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書告知。

北院認為,洪女再入境前14天曾有土耳其、美國等地旅遊史,經疾管署開立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自本月10日起赴北市某商旅進行居家檢疫迄至本月24日止,受拘禁隔離的法律依據及原因,均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且此規定屬「行政處分」,不屬於提審範圍,若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因此裁定駁回。

依《提審法》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需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的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而《訴願法》規定,人民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