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機車騎士會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紀錄器,警政署質疑此舉恐不合法並向交通部發函詢問。據交通部函釋,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的3C產品或裝飾品,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否則恐觸法遭罰;但臺北市議員陳建銘認為,此法不合時宜,將據理力爭。
根據交通部函釋文顯示,不允許有關涉及安全帽帽體變更行為,依標檢局「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檢驗規定,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出5mm,而自行加裝具攝影功能的3C產品或增加美觀的裝飾品,若經認定為變更帽體,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舉發。
陳建銘20日在臉書分享交通部函釋警政署的公文表示,臺灣交通亂糟糟,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及行車糾紛發生,民眾為了自保、佐證,大多數的交通工具都裝有行車紀錄器,包括很多機車騎士也不例外;行車紀錄器裝在安全帽上違法,因為不能超過5mm,「但哪裡買得到5mm的行車記錄器?」他強調,這樣的法令不合時宜,會據理力爭。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協會也在臉書發文批評,「最近警政署主動行文,四處找理由不讓帽子外面掛設備」,但是交通部回文解釋得很清楚,是否違規要依照標檢局認定;而根據標檢局規定,用鎖的、鉚的才算違規。協會認為,若是用黏的、用綁的,因為撞擊時會自然脫落,所以就不在此限。協會祕書長周志彥擔憂,交通部「錯誤解讀」恐影響警方執法。
不過,交通部回應,機車騎士可將行車紀錄器安裝在機車龍頭位置,同樣能達到紀錄資訊的效果,不一定要裝設在安全帽上;至於在安全帽上安裝可拆卸的行車紀錄器,則仍有待與標檢局討論後決定,現階段先維持原公文解釋。此外,違規的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的影像,是否可作為檢舉證據?交通部表示,公文並無涉及此範圍,這部分需由檢警認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2日表示,國家標準要求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出5mm,但受到衝擊時,可容易脫開之裝備則不在此限;例如採用容易脫開、非固定式等方式,包含魔鬼氈黏貼或黏膠、夾具等現行普遍採用方式,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騎士頸椎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