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8月31日指出,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確定明年將以「樂購蝦皮」今年整年度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計算一年日平均餘額,觀察有無超過限額的情事發生。不過,民團近期就質疑,「樂購蝦皮」在8月12日開始才有金流產生,恐將有違法解套的可能。
金管會日前表示,將最遲於明年第一季,會主動查核「樂購蝦皮」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金額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計算方式是「一年日平均餘額」。
《大紀元》於8月31日詢問金管會,是以完整的365天為計算基準,還是只計算今年8月13日到12月31日而已?對此,金管會銀行局主任祕書侯立洋回應表示,由於「樂購蝦皮」從104年開始,就已經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所以僅就該公司計算今年整年度的代理收付日平均餘額。
侯立洋指出,目前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年度將調查「樂購蝦皮」保管代理收入款項,計算時間為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將每日餘額總和後、除以365天,觀察其是否有超過新臺幣20億元的限額。
對此,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接受《大紀元》採訪表示,目前對於一般大眾或關心蝦皮電子支付議題的民眾,可能會因為金管會宣布廢除「蝦皮支付」的執照許可,就以為事件已經結束,但其實只是左手換右手的方式,透過「樂購蝦皮」持續掌握金流。
江旻諺指出,由於電子商務產業提供金流服務,當中涉及大量民眾個資,是相當危險的一件事,希望金管會能負起應有的法定職責;針對31億元金流,最基本的訴求就是讓蝦皮的電子支付,轉移給合法執照業者,而不是用現在「樂購蝦皮」的方式持續進行。
他進一步說明,依照法規精神本身,在沒有修法的情況下,金管會就不能讓蝦皮繞道取巧,未來將持續透過立法院督促主管機關,希望藉此維繫當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立法最根本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