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2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通盤檢討國賠制度修正,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並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外,亦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國賠責任要件,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
法務部指出,《國賠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於2019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了與時俱進,因此通盤檢討、修正。
法務部表示,現行《國賠法》僅17條且未分章,修正後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等4章,體系明確、適用清楚;本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等二大面向。
法務部報告,《國家賠償法》修正重點包含:一、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定義,修正法官、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二、明定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三、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民眾因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的勞費。
四、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賠案,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國際公約》精神;五、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六、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