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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車道方向燈需閃5下 交通局:應全程使用

變換車道時,駕駛人如未打方向燈將受罰。(高市府提供)
變換車道時,駕駛人如未打方向燈將受罰。(高市府提供)

【記者方金媛/高雄報導】近日網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宣稱,用路人變換車道方向燈至少要閃5下,否則將違規受罰。高市府交通局表示,此訊息並不完全正確!法規無規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要閃幾下,駕駛人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高(快)速公路罰3,000~6,000元,一般道路1,200元。

交通局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全程」指車輛行駛在原本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

曾有民眾因變換車道只打兩下方向燈就熄掉,因而被開單。駕駛人不服向法院提告,表明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法官看完蒐證光碟後認為,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無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求,須繳納罰鍰。

交通局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目的為讓其他用路人預先知悉其他車輛行車方向,以隨時因應。請駕駛人養成好習慣,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全程使用方向燈,共同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