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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奪6命免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記者李怡欣/綜合報導】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6人身亡,歷審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間接故意殺人罪,依兩公約不能判死,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指出,法院誤解公約意涵,提起非常上訴。

湯景華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爭執告傷害,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透過判決書得知翁男住處而謀劃報復,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男新北三重住處騎樓朝機車縱火,但翁男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

法院一審到更二審判湯景華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湯基於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兩公約規定不能判死,7月間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本件提非常上訴,法律問題在於,公民與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法,我國法院對於基於間接故意犯殺人罪且情節重大的被告,得否判處死刑?

江惠民指出,最高檢檢察官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國及日本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為最高院誤解公政公約,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一般性意見也提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包括間接故意殺人。

江惠民指出,「間接故意」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湯案所涉「間接故意」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為此,本案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