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某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汽車科前技佐曾男,被控在校內對一名女學生性騷擾,曾遭校方記兩大過免職;教育部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後,一審僅判決休職1年,但二審認定,曾男違法次數甚多,已嚴重影響女學生學習、破壞校園安寧,因此改判撤職並停用1年,不得回任。
校方性平會調查,雙方已發生超越師生及普通朋友應有分際的行為,曾男明知學校職員與學生應避免校務以外的互動,卻不顧女學生反對,自2018年9月間起在教室內對女學生做出碰觸、擁抱、親吻、摸臀部及胸部等行為。校方因此將曾男記2大過免職,教育部也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女學生雖曾提告,但因雙方達成和解,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後,認定曾男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公務員服務法》,因此判他休職1年。案經教育部上訴,二審認為,教育部所提出的函文及移送書內,已明確指出曾男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稱「校園性侵害行為」,依法應予以「免職」及禁止任用於校園,但原判決卻未對此說明,因此廢棄原判。
二審審酌,曾男是智慮成熟、有配偶的壯年人,竟為滿足個人私欲,利用指導選手培訓及準備鐵路特考、雙方權力地位不對等的機會,對未成年、青澀懵懂的女學生做出性騷擾違法行為,且時間持續長達約5個月、違法行為次數甚多,已嚴重影響女學生學習情緒及成果、破壞校園安寧及校園風氣,因此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去(109)年7月17日改制為一級二審的懲戒法院後,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選任學者就第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法律爭議開庭辯論的首例;也是改制增加救濟途徑後,二審做出首起廢棄原判決,並自為改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