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近年發生多起思覺失調症病患犯罪事件,大致殺人、小至偷竊,但都因犯案時無辨識行為能力而獲判無罪。一名鄭姓男子去年因偷竊腳踏車,遭屏東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天;鄭男不服上訴,二審依鑑定報告認定,他是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犯案,因此改判無罪。
起訴指出,鄭男於去(109)年10月間跑進屏東縣內埔鄉一處停車場,竟徒手竊取一輛價值約4千元的腳踏車,停車場管理員從監視器畫面中發現後,隨即上前制止欲離去的鄭男,並發生肢體衝突;黃姓車主事後報警處理,檢方依竊盜罪將鄭男聲請簡易判決,屏東地院於今年2月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鄭男不服上訴,他辯稱,雖然他坦承確實有牽走不屬於他的腳踏車,但當時是腦海中有聲音要他這麼做;他的母親則主張,鄭男患有精神疾病,對外界事物缺乏辨識能力,應屬於心神喪失之人,因此請求法院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改判無罪。
屏東地院委託屏安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報告指出,鄭男確實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案發時的思緒、行為均受到與該疾病相關的「命令式聽幻覺」及現實判斷能力障礙影響,未能辨識當時的行為屬於竊盜。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原審未能審酌此情形,在程序上有瑕疵,因此撤銷原審判決,自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