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症患者犯案後卻輕易返回社區,引發居民恐慌,司法院、行政院為此分別就「監護處分」提出《刑事訴訟法》、《刑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將於7日審查。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6日指出,相關草案不僅未與《精神衛生法》整合,兩院也互有質疑,不應倉促通過。
司法院去(109)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授權檢察官或法官可在偵查中、審判中對有精神障礙的重大刑案被告聲請或裁定緊急監護1年,延長至多不得超過5年,以填補「判決確定前」的社會安全網漏洞。行政院雖認同補漏,但認為監護屬於保安處分,應於判決確定後才能執行,否則恐有違憲爭議。
而行政院於今年3月初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刑法》第 87、98 條修正草案,打破監護處分原上限5年的規定,明訂可每次延長3年,但延長次數並無限制。司法院則認為,如此恐導致受處分人有遭受終身監禁的可能,同樣有違憲疑慮。不過,法務部認為,司法院未提出具體上限數字,若要訂出上限,恐無法滿足修法急迫性。
對此,民間司改會認為,行政院及司法院分別職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法,卻對彼此提出的草案見解不同而有所疑慮;目前也未見草案如何與《精神衛生法》整合,實在不宜貿然通過,否則恐面臨剛修法就違憲的情形。且過於具懲罰性的修法、無限期的監護,皆與整合性照護的理想相悖離,呼籲相關單位整合資源、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