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業務範圍廣闊,涵蓋各局處工作內容卻缺乏專業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3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除了本業的維護治安外,警察在疫情期間不僅要協助衛生機關舉發沒戴口罩、違規群聚的民眾,為防堵非洲豬瘟也要普查攤販、餿水桶。呼籲檢討《行政程序法》,明定警察行政規則。
司改會13日舉行「基層警察拒當『工具人』! 警政業務回歸專業」記者會指出,原本應以維護社會治安為己任的警察,不僅在武漢肺炎(中共病毒)疫情期間要對沒戴口罩、在家中群聚的民眾開罰,8月傳出走私越南非洲豬瘟肉品案時,也要普查豬肉攤販、餿水桶;就連環保機關查緝汽機車噪音的業務也由警察長年「代為執行」。
司改會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9條雖針對「行政機關協助他機關的情狀及程序」定有規範,但對於是否協助的具體判斷依據、行政協助的範圍等規定仍付之闕如,導致基層員警皆感嘆「只要沒人管的就是警察的」。呼籲警政署說明各機關是依據《行政程序法》哪一條款請求警察協助業務工作?協助的範圍、期間與目標為何?
此外,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指出,「績效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問題,而這也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有處理,但至今仍無進度的議題。以警政署這次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而啟動的「查緝走私豬肉計畫」為例,臺中市、臺南市等部分警察局就使用績效制度和成效統計表,要求基層警察回報餿水桶數量,讓部分基層員警自嘲是「餿水警察」。
與會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表示,現行《警察法》中的警察職權竟明定包含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等,明顯是18、19世紀以來藉由警察作為萬能國家權力行使、推展各項社會治理的遺緒,不符合當代國家的專業分工,因此呼籲修正《警察法》,揚棄隱含的「警察國家」思維,使警察應有的職務範圍明確化。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指出,警察的核心業務有二,其一是維持治安,另外一項是刑事犯罪偵查;若警察業務不能回歸專業,將會有三大缺點,包含警察業務執行沒有效率,疲於奔命;基層警察包山包海最後變成濫權警察;不專業也沒效率,動輒侵害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