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私校欠薪不再必定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6日質疑,此次修正是讓私校欠薪正常化,私校經營者不再忌憚積欠教師薪資,更將壓縮教師的薪資協商權益,呼籲教育部應撤回修法。
教育部在10月22日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停辦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原規定「學校積欠教師薪資,經本部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但近日修訂增加「仍未積極改善,且情節重大」的條件才會列入「停辦原則」中的「專案輔導學校」。
全教總指出,這樣的修訂將使得私校因積欠教師薪資而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機率大幅降低,對私校經營者來說,積欠教師薪資不再是「紅線」,積欠薪資的情形將更為嚴重,私校教師與學校協商薪資的空間也將大幅刪減,已經嚴重戕害《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中「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的精神。
全教總分析,近年來許多私校因為少子化關係,不斷縮減教師的名額和薪資,其中有些私校的財務還算正常,卻仍然以少子化的理由要求老師減薪。最常見的手段就是對所有教師「個別約談」,並軟硬兼施的要求教師同意將學術研究加給打折;大部分教師在面對學校的壓力下同意減薪,但仍有少數教師認為學校財務狀況正常而不同意減薪。
然而,「停辦原則」在本次修訂後,全教總表示,積欠教師薪資不再是專案輔導的「紅線」,欠薪還必須達到「仍未積極改善,且情節重大」才構成專案輔導的要件,私校經營者不用再忌憚對少數教師欠薪而變成「專案輔導學校」,未來將更肆無忌憚的對教師進行「個別約談」、逕行減少學術研究加給,這對私校教師的薪資協商權益不僅會大幅壓縮,對於私校教師的薪資也將產生重大打擊。
教育部回應,原條文可能出現學校遭教育部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後,雖立即積極改善,但仍須列為專輔學校的情形。因此增列未積極改善且情節重大之條件,以督促學校針對積欠教師薪資情形予以立即積極改善,如學校未積極改善,經審核認定,即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因此,教育部表示,此修正不會造成學校逕行減少學術研究加給或積欠薪資等情形,且教育部將持續督導學校依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