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在花蓮縣消防局長等任內,被控多次在上班時間替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仲介農地買賣等,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審理認定,顏新章的行為已引起外界不當聯想,因此判休職1年。可上訴。
顏新章自2010年4月8日到2014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長,2014年12月27日到2020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目前為花蓮縣副縣長。監察院彈劾指出,顏新章在任職花蓮縣消防局長期間,2010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姓地主及其家族成員以新臺幣10億5,500萬元購買農地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售予林姓買家,使榮亮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
監察院表示,顏新章擔任消防局長期間,曾在2011年8月24日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前往銀行協助榮亮公司存入現金200萬元。監察院指出,從2009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花蓮縣長後,顏新章在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等存、提款計22筆及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計81筆,共計103筆,總存、提金額3億1,542萬7,633元,但存、提款行為與顏新章本身業務無關。
梁姓地主父子事後察覺出售農地時,受顏新章蒙蔽,提告顏新章等人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予不起訴處分。不過,監察院認為,顏新章圖謀他人利益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信譽,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去年12月間彈劾顏新章,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顏新章因涉及大筆土地買賣、鉅額支票提示及款項出入,極易引起外界不當聯想,破壞公務人員形象甚鉅,判決顏新章休職,期間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