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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進口業者 今年底前需繳納111年許可年費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財政部國庫署13日表示,111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在今年11月下旬寄發,業者應於年底前依繳款單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在收費基準方面,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表示,菸製造業者,按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一計收,不得低於新臺幣1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或高於100萬元;菸酒進口業者則是6千元。

至於酒製造業者,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額萬分之五計收,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或高於50萬元;非股份有限公司為2萬元;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設立者為1萬元。

顏春蘭指出,可善用多元的繳納管道,包括郵局及金融機構繳款、超商繳款(2萬元以下)、ATM、網路銀行、台灣Pay等。

顏春蘭表示,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若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不繳內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法加徵滯納金、利息,以及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