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2月2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三讀條文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定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汙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處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於三讀後發言表示,近年來妨害公務案件攀升,第一線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屢遭民眾辱罵,「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她表示,在朝野討論下,僅三讀針對公務員執法時遭受不當言語謾罵、脅迫,雖有遺憾,但已提高對公務員的保障,維護法治秩序。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於三讀後發言表示,支持刪除侮辱公署罪的部分,不過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到1年,時力黨團態度保留,因為原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已經比一般公然侮辱罪高很多,一般只有拘役;修法後只要判7個月以上,就可能入監服刑,這對社會運動可能造成寒蟬效應。
時代力量黨團也對修法內容聲明表示,嚴正表達失望與遺憾,批評此一修法方向,不但完全背棄歷來眾多社運與民間人權團體的共識,也背棄民進黨曾經走過的街頭、背棄其在野時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