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立院臨時會排審監護處分修法 人權會提三大建議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法務部、司法院提出「監護處分」相關修法草案,但在立法院委員會中卻未有共識,因此將於臨時會中排審。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11日呼籲,相關修法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應強化司法精神醫院配套措施,並盡速修正《精神衛生法》。

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修法草案,監護期滿得不限次數聲請延長,人權會認為,恐使精神障礙觸法者遭受長期或終身監護,因此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至於經醫師評估非監護處分醫療所能矯治的極少數個案,應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的特殊處遇措施。

而在法務部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法院於審理延長監護程序中,皆應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之法案與政策,應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之意見」的規定,納入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該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以避免法院在作成判決時產生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偏誤。

人權會強調,延長監護處分會造成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而隨著監護期間延長,對於精神障礙觸法者權利的剝奪感將產生加乘效應,因此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並應使法官更嚴謹地參與各次評估程序,隨時就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符合法官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至於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部分,人權會指出,從衛福部公開的規劃中,難以確認按照行政院所提依據暴力風險程度分級分流的措施,是否能落實保障精神障礙觸法者的基本人權;建議政府參考「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所列的各項權利保障措施,以復歸社會為核心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

此外,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5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締約國應修正精神健康方面過時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禁」,但人權會表示,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1條強制住院、第42條緊急安置等條文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而我國將於今年提交《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給國際審查,行政院應盡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