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12日重申,對於酒駕肇事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確定得易科罰金之執行案件,執行檢察官將從嚴審核,若其情節重大,將不准易科罰金並依法發監執行,以嚴懲酒駕,杜絕僥倖。
該署表示,酒後駕車肇事常致人死傷,嚴重威脅用路人之安全。該署對於重大或再犯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檢察官於偵查中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求處重刑外,對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確定得易科罰金之執行案件,執行檢察官亦將從嚴審核,若其情節重大,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不准易科罰金並依法發監執行,以嚴懲酒駕,杜絕僥倖。
該署指出,自110年12月起迄今,該署轄內犯刑法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判決確定者計2人,均已發監執行。雖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刑期並得易科罰金確定,然該2名受刑人均為5年內3犯公共危險罪者,除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外,顯見其未能悔改,非予執行難收矯治之效,執行檢察官從嚴認定易科罰金標準,將之發監執行,以維整體法秩序。
該署強調即日起並將強化審查措施,針對另有7人再犯刑法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並經判決確定者,執行檢察官已於111年1月份陸續傳喚到案執行,並報請檢察長核定後發監執行。
該署重申對於心存僥倖一再觸法之徒,絕不寬貸,對重大或再犯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從嚴認定個案得否易科罰金,若其情節重大者將發監執行,以正法紀,維護用路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