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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公民組織?港府擬擴大政治團體定義

【記者理爾/綜合報導】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近日表示,今年下半年保安局將會向香港立法會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以落實《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局方更會檢視,是否擴大現行法例中「政治性團體」的定義,並研究立法是否需要具有「域外效力」。外界推測,一旦法案生效,香港本地公民社會有可能進一部瓦解。

鄧炳強2月3日在一個電臺節目中表示,《社團條例》定義政治團體(包括政黨、宣稱政黨,或組織)的功能主要在於選舉的宣傳或預備選舉;他認為2019年起,「很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未必只在剛才的定義當中,因此我們正在檢視,是否要將政治團體定義擴闊⋯」

香港一直是國際公民社會組織理想的亞洲地區總部,但曾經活躍的公民社會已被迫瓦解。過去兩年,港府在中共支持下,逐個打擊公民組織,已有數十個團體被迫解散,包括多個工會、政黨、媒體和民權組織相繼停運或消失,甚至連國際特赦組織也已經從香港撤退。另外一些組織,例如香港記者協會,則成為中港官員和中共官方媒體的攻擊目標。

自2020年7月1日以來,港府用來壓制異議人士的《港版國安法》,令許多香港人面臨調查、被捕或入獄。警方逮捕了部分本土組織、公民團體及媒體的高層和職員,迫使他們披露有關成員和資金的資料。

目前任何外籍人士都可能因為批評政府或北京當局,而被認定觸犯《香港國安法》,不少國際非營利組織已考慮撤離員工。

在《港版國安法》推行以後,港府下一個目標,是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該立法曾在2003年引發50萬港人上街抗議,最終導致特區政府被迫撤回立法程序。但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較早前公開表示有立法打算,又強調第23條本地立法要「立得好」。

《基本法》第23條涵蓋七類罪行,其中兩項包括「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用於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的活動,以及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之間的聯繫。

鄧炳強指出,必須研究《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是否需要具有「域外效力」,對境外危害中國(共)國家安全行為行使刑事管轄權。即是身處境外的外國人,若在香港被中共或港府認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便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鄧炳強表示,政府會參考中國及外國相關法例、香港的實際情況作整體考慮。他又特別提到,要考慮2019年反送中運動的情況,以修訂對政治團體的定義。

外界認為,當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落實,而同時擴大政治團體定義,恐會令更多組織或團體落入當局監控範圍,甚至因觸犯新例而被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