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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不滿居檢5天聲請提審 法官認定符合「拘禁」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航空機組員入境後,須依衛福部疾管署規定在防疫旅館進行5天居家檢疫及後續9天的自主健康管理。但華航一名黎姓機師今年1月入境後,認為居檢是拘禁,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釋放卻遭駁回,因此提起抗告;二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認為是拘禁,但因居檢已期滿而駁回。

黎姓機師主張,他因執行長程航班任務,在今年1月3日晚上8時許遭衛福部疾管署令入華航諾富特旅館實施居家檢疫,且不得返家、與外界接觸,但他已善盡防護及防疫責任,且航空公司在居檢期間仍會持續派飛,導致他長期無法回家,使他心力交瘁,嚴重影響飛安。

黎姓機師認為,居檢實質上屬於「拘禁」,且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的諸多規定皆限制人身自由,並造成機組人員受到與一般入境旅客不同的差別待遇,恐有違憲疑慮,因此請求對他立即實施PCR檢測,如為陰性應立即釋放。

但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即使疾管署對黎姓機師實施的居家檢疫措施相當於《提審法》中所稱的逮捕、拘禁,但疾管署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福部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的防疫規定所為;且由於疫情主要來自於境外,機師屬於高風險者,居檢是為了為維護黎男及全國人民的健康、生命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裁定駁回。

案經黎男抗告,二審北高行認為,黎男在5天非短暫的時間內受拘束於旅館房間的侷限空間內,且不能依照他的意願離開,導致他向各方移動的自由都受到限制,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屬於《提審法》所稱的「拘禁」無誤。

不過,北高行指出,黎男是在行政處分所命他居家檢疫期滿、離開旅館恢復人身自由後才提起抗告;因黎男在抗告審查程序中已被釋放,並無人身自由遭剝奪而有待即時司法救濟的情形,因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