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樓地板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約302.5坪)以上的百貨商場、學校、醫院等特定用途建築物,雖須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但對於不合格且未改善者卻無罰則。為此,行政院於10日院會中通過修正《建築法》,明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依2019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老舊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若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在現行的《建築法》中,第77條之1僅規定若原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對於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卻未加以規範。
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行政院在10日的院會中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構造」安全部分,明定經耐震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內政部表示,修法草案將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