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3日表示,與財政部會商討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後,將現有「工藝師」業別名稱調整為「美術工藝家」。過往多以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美術工藝家」業別,按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計算,更符合藝術工作者實務需求。
文化部指出,現今視覺藝術表現形式多元,作品類型廣泛,經常有應用各式創作技法、複合媒材等多元創作型態,為能充分涵蓋各不同類型視覺藝術創作者,向財政部反映意見,將「工藝師」業別調整為「美術工藝家」,可適用於美術工藝創作的藝術工作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10年修正公布後,實務界提出如屬藝術家本身出售作品,報酬是否採分離課稅,對此,文化部與財政部釐清後說明,如藝術家交易僅為單純作品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未包含提供勞務、授權他人使用等其他工作事項,可以適用分離課稅,申請程序同樣由文化藝術事業依個案情形,於辦理展覽或拍賣時依規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