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籍臺北市議員潘懷宗及他的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涉詐助理費333萬餘元,挪為選民服務之用,2021年5月遭檢方起訴。士林地院3日開庭審理,潘懷宗、陳玉臺皆當庭認罪;潘懷宗律師主張,他雖挪用公費但並非私用,且已在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潘懷宗3日上午在律師魏憶龍、李永然、徐履冰等3人陪同下出庭認罪,但曾任北市議員的魏憶龍主張,潘懷宗是因選民服務經費不足才會挪用公費助理費,他能感同身受,但絕對沒有放入私人荷包,是「取之於公,用之於公」;他也以前北市議員秦儷舫詐領助理費案獲緩刑的判例,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李永然則辯稱,潘懷宗是對社會有關懷之心的學者,為漸凍人協會服務,雖然挪用款項在法律上來說並不恰當,但他是因未受過法律訓練才會便宜行事,最終也都是用在選民服務上,且他在檢方偵查中已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以最低刑度7年起跳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實在太重,希望法官能予以緩刑,讓他有機會再回饋社會。
不過,公訴檢察官認為,檢方是基於潘懷宗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才同意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而自白必須在主觀上承認不法犯意、客觀上承認法律上的構成要件,量刑時才有緩刑空間。但律師答辯狀中提及「構成要件有誤」、「主觀上無為己私利不法犯意」、「並非貪瀆」等語,與偵查時的認罪態度有所不同,難認有緩刑空間。
但徐履冰表示,辯護人只是向法院提出意見,絕非「翻異前詞」,若因此牽連被告,願意撤回辯護狀,讓被告自白只剩下「認罪」二字。他強調,檢察官在偵查中曾保證「認罪就會向法院求取緩刑」,但起訴書中卻未見到,是「檢察官不遵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