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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地方選舉政治獻金 超額捐贈裁罰件數最多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監察院廉政委員會17日宣布,直轄市長及議員、縣(市)長及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等擬參選人自4月25日起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監院也公布2018年地方選舉裁罰情形,其中以捐贈超過法定限額為最大宗。

監院17日指出,自4月25日起,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等擬參選人,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等擬參選人自8月18日起也可申請設立,經許可後得收受政治獻金至選舉投票日前1日(11月25日)止。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趙永清表示,政治獻金是民主政治蓬勃的關鍵所在,《政治獻金法》實施迄今已18年,但從歷年的裁罰案件來看,還是有很多人未注意相關規範,尤其在代表、村里長層級的開戶率極低,難道選代表就不需要政治獻金嗎,令人難以置信;藉此也可看出,越基層的選舉,越有未落實政治獻金申報的情事。

而針對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申報政治獻金收入情形,監院共裁處82件、裁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530萬4,100元。從違規態樣來看,裁處「捐贈者」有75件,其中又以「捐贈超過法定限額」36件為最多;其次則為境外資金捐贈33件,包含薩摩亞商、維京群島商等外資29件及港資4件。另有未經許可即收受政治獻金而遭移送檢方偵辦6件。

監院提醒,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額度上限,分別為1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合計額度上限分別為3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且陸港澳人民、法人或團體不可捐贈政治獻金。監院也提到,因2024總統大選將至,2022年地方選舉政治獻金查核作業預計於2024下半年才會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