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司姓男子日前騎車遇到紅燈時,即下車熄火徒步推車越過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遭警方攔停舉發,依闖紅燈裁罰1,800元,司男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司男投機取巧且違法,但靠人力牽引移動機車難以認定是駕駛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
司男於2021年9月24日晚間騎乘機車至某路口遇到紅燈時,熄火後下車推著機車越過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警方認定他騎機車闖紅燈,因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舉發,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司男不服而提出申訴後未果,遂提起行政訴訟。
北市交裁所拿出交通部函釋主張,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紅燈,若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視同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闖紅燈,因此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交裁所裁處罰鍰1,800元也未違法。
但法官認為,司男移動機車的過程,並非靠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不構成「駕車」行為,因此並不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汽車駕駛人闖紅燈」裁罰。其次,《道交條例》對汽機車所訂罰則遠高於對慢車與行人的規範,就是因為汽機車移動速度快,在道路上若駕駛不慎帶來的風險遠高於慢車或行人。
交通部函釋中也提到,「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將機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視同行人並無違規。」法官質疑,同樣是「牽引機車」,但為何牽引越過停止線為「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前引進入人行道卻「視同行人」而不違規;若依此見解,無駕照者牽引機車難道也構成無照駕駛嗎,這部分在交通部函文中並為合理說明。
法官也提到,此種行為若僅依《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予以裁罰,是否過輕而應修法另予規範是立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