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民眾惡意檢舉泛濫,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將於4月30日上路。但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要求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對此,交通部回應,民眾連續、惡意及報復性的檢舉引發爭議,但新法並未限縮民眾檢舉權利,因此,暫不參採民眾的提案。
交通部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中,檢舉違規停車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停,以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行為。一般路段紅線、黃線違停則未列入可檢舉項目中。然而,有民眾提案,要求恢復可檢舉所有靜態違規項目。
交通部指出,現行民眾檢舉制度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該制度為1996年12月31日增訂,時空環境變遷,原為「彌補警力不足」、「維持交通秩序」的立法目的。因為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激增,或有特定人採取針對性尾隨跟拍,產生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的檢舉,引起眾多民怨,已偏離原立法目的。
交通部說明,此次修法經過相關單位多次研商,民眾仍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動態違規項目,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檢舉,可減少警力消耗,讓違規者能夠有所警惕及避免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並未限縮民眾的檢舉權利,針對不在列舉項目者,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因此,暫不參採民眾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