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8日表示,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草案,將於9月1日起實施,過往沒有給予嬰兒適應托嬰中心的機會,過去審閱期30天,但沒有法令拘束及適應期,本次新增嬰兒「適應期至少5天」,另若受疫情影響,在不終止契約情形下「停托」,退費不少於平均月費50%。
消保處科員蔡易廷說明,據統計,托嬰中心申訴件數2020年21件、2021年更達24件。主因就是疫情停托退費所產生的爭議。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草案中,新增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包括,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其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臨時托育費,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
另外,也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可歸責兒童家長事由,像是如兒童患確診(中共肺炎)卻隱匿仍送托2次以上;可歸責托嬰中心事由如疏於照顧或毆打虐待、不可歸責雙方事由如因政令配合疫情停托導致家長無法送托,上述皆可比例退費。
過去審閱期30天但無法令拘束,也沒有適應期,本次修正審閱期至少5天、在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已繳註冊費全退,新增嬰兒「適應期至少5天」,自服務開始至適應期屆滿前終止契約將按比例退費。
且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受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若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另若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之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定型化契約除了有罰則外,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托嬰中心屬社會福利,政府介入程度較深,過去有兩套管理標準,對私立較嚴格,本次不論公私立一體適用。
另若受疫情影響,陳星宏說,家長不敢、不願將小孩送往托育,都要求退款,可能會讓業者生存不下去,因此規定磋商,至於托嬰中心若發生虐待等事件,家長也不可能再送往,可馬上中止。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