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2017年於麥帥二橋施工時,因管理不當造成27公斤的馬達自10公尺高的橋面掉落,砸中參加馬拉松的跑者陳男頭部,導致他腦震盪、頸椎滑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臺北地院判決新工處應賠償915萬元,雙方皆上訴;高等法院13日改判賠927萬餘元。
陳男於2017年2月12日與妻子參加「2017 臺北渣打公益馬拉松」,途經麥帥二橋下方時,突遭橋上掉落的馬達擊中頭部,當場倒地不起,送醫搶救後雖保住性命,但卻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出血、多處牙齒斷裂、頸椎滑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
陳男主張,新工處是肇事馬達的主管機關,卻疏未維護橋梁工作平台車及馬達設備保持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未積極並有效做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才會導致事故發生,顯見新工處有管理不當的疏失,應賠償他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損失補償等,合計1,073萬元。
不過,新工處卻否認管理疏漏,不認為陳男功能性失憶、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與事故有關,且他接受治療後已康復,不但回到原工作崗位,還參加各種馬拉松比賽,沒有理由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補償。
高院審理認為,馬達原放置於該平台車中段,無掉落之虞,但施工廠商把它移至右段後僅以麻繩綑綁固定,沒預料到麥帥二橋會因車流產生震動,導致馬達被震離平台車而往橋面落下,新工處管理確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審酌陳男請求賠償中的927萬2,163元部分均有相關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可證,因此判新工處如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