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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查通過企併法修正草案 經部:提升併購效率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完成《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草案修正有三大重點,包括強化股東權益保障、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促進友善併購環境,並提供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的租稅優惠。經濟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提升企業併購效率,並且兼顧股東權益保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審查《企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6條、第40條依照現行法規,其餘條文皆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全案無異議完成審查。

草案修正有三大重點,包含強化股東權益保障、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促進友善併購環境。在強化股東權益保障部分,當企業進行併購時,若董事與併購交易有利害關係,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的理由。

修法也增訂投票反對的股東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也就是說,反對併購的股東沒有放棄表決權但投下反對票,就可請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股份,保障退場機制。

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部分,《企併法》修正後放寬非對稱式併購(大鯨魚吃小蝦米)適用條件,可加速成熟企業併購,提升產業競爭力。

經濟部指出,依照現行法規,企業必須符合「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的20%」,且「其支付的現金及其他資產的對價總額不超過淨值20%」。草案修正後,則只需符合「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的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的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即可。

促進友善併購環境部分,將無形資產明確化,如營業祕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權等,且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併購方在計算租稅成本上較為容易。草案也新增租稅誘因,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