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審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10條,為避免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後的投資,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陸資所掌控,等同技術移轉,要求企業必須事先申請許可。
依據投審會新修訂內容,在中國設有晶圓廠、面板廠的臺廠,若要將股權轉讓給陸資,必須向投審會遞件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轉讓,因為股權轉讓後恐造成陸資實質運用該技術,等同技術移轉。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前年發布《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明訂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必須事先申請,避免損害臺灣產業發展。
投審會21日再發布修正《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10條,將電腦程式著作權納入技術合作範疇,若企業要進行轉讓或授權,必須事前申請許可。
投審會表示,考量新興技術發展,如人工智慧或軟體程式編寫屬於著作權範疇,修正條文規定是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此外,為避免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後的投資,透過股權移轉導致關鍵技術實質受陸資所掌控,投審會也新增規定,要求企業必須事先申請許可。
不過,由於商標權轉讓或授權已是現代社會普遍的交易行為,與技術合作性質不同,因而刪除「商標權」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