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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三讀 旅館損國家利益最高罰50萬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諾富特飯店去年爆發群聚感染,立委認為飯店未做好管理,導致國家利益損害,僅罰新臺幣15萬元太低因此提出修法。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調高旅館業、旅行業相關罰則,違反情節重大事件者,可處1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罰鍰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為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業者若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處50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相關觀光業者受僱人員有上述行為情節重大者,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立委林俊憲表示,去年諾富特群聚事件中,飯店未做好防疫措施,造成疫情延燒,對國家利益損害極大。但現行最高罰則僅能處15萬元罰鍰,顯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提案修法強化遏阻,避免類似事情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