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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三讀 旅行業增強制責任保險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並制定旅客和親屬請求順序。

立委洪孟楷表示,後疫情時代的超前部署,讓未來國門再次打開時,能有更超前的發展觀光。本次修法三大重點中,電子簽署方面,參照電子簽證法精神,讓旅行業辦理個別旅遊時,採電子簽署符合數位時代趨勢。

其次是責任保險,參酌汽車強制責任險精神,讓未來旅遊意外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障,水域活動者也要保險,讓遊客從事活動時受基本保障;第三是為疫情等變故,導遊資格應由主管機關視時機需要,報行政院同意後可延長執業資格。

現行條文僅要求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不過三讀條文新增,訂定契約得適用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條文。

本次修法也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神,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受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保險範圍及金額內,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讀條文明定,請求權人為受害者本人,若本人死亡,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依本條例規定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

三讀條文也明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休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皆應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