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案,刪除「鎮懾內亂」可獲頒雲麾勳章或雲麾勳章的條文,改以「保衛國家」取代;而若受勳人身故,增訂可由兄弟姊妹作為代領人。
現行法規載明,寶鼎勳章頒授條件為「抵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的規定過於窠臼,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目的。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鑒於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因此三讀條文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
另考量國軍兵力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或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勳章實務運作的需求,因此三讀條文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另外,立法院會還三讀通過《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案,新法內容刪除所有與「國民兵」有關徵集與妨害此一兵役的相關罰則,「國民兵」制正式走入歷史。
廣電三法修法 訊息錯誤限10日內更正
同時,立法院會也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1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節目、廣告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天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2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立委林俊憲等17人提案,鑒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映必須更加迅速及即時。因此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3年,這也是該法6年前(2015年底)修正之後,因難以實施造成的第三度期限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