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前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等3人,曾擔任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相關案件承審法官,卻與他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後,監委們認定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並於3日通過。
彈劾文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於1998年間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討1千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公司以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該本票等理由,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由與翁茂鍾有長期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的林奇福擔任庭長之民事第三庭承審。
林奇福雖知悉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2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最高院審理期間,林奇福分別於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偕同顏南全告知翁茂鍾百利案訴訟訊息後、翁茂鍾至訴訟代理人處拿資料後與翁茂鍾會面;百利案審結後,兩人又單獨會面8次,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核有重大違失。
而在顏南全部分,他於「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偕同石木欽將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等訊息告知翁茂鍾;且他明知衍生的「百利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偽造定存單案」、「巴黎銀行向怡華公司求償案」與翁茂鍾有關,仍在未揭露他與翁茂鍾交往事項的情況下擔任陪席法官。甚至在審理「諸慶恩案」前請託翁茂鍾處理其子兵役事情。
監委們調查發現,翁茂鍾接受顏南全請託後,時任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南全之子,交代處長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後來在該案審理期間,顏南全又接受翁茂鍾飲宴,席間並有軍方副司令在場,違失情形重大。依翁茂鍾筆記記載,他自2001年至2008年間,共與翁茂鍾不當接觸18次,受贈襯衫8次、營養品4次,核有重大違失。
而蘇義洲審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時,竟於收案後短短3週就迅速判處吳仙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沒收怡華公司擔保給百利銀行的美金1千萬元本票,對翁茂鍾後續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有重大影響。吳仙富案審結後,蘇義洲竟向翁茂鍾請託其親戚租屋之事,另受贈襯衫5次,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認為,承審法官如事前或事後與案件關係人飲宴應酬、不當接觸、收受禮品,足以使社會大眾產生不當聯想,對審判獨立產生疑慮,因此司法院提出「承辦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法官,一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允許」的標準,已是社會對法官最低度的要求。3人違失行為雖逾10年的懲戒權行使期間,但不妨礙監行使院彈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