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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 蜂蜜加料須標示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食藥署11日公告蜂蜜標示新規定,凡是有加糖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含量不到60%者須標蜂蜜口味或風味,一滴蜜都沒加的糖漿則禁標蜂蜜,違者最重開罰新臺幣400萬元。新制將於明年7月正式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只有百分之百純蜂蜜產品才可標示為「蜂蜜」、「100%蜂蜜」或「純蜂蜜」,若有加糖或其他添加物者,都要如實標示。

新規定中,未來蜂蜜含量達60%以上的產品,都須在品名上標示添加物,例如添加糖漿者須標示「加糖蜂蜜」;添加蜂膠等其他風味或其他原料者,品名須標示「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蜂蜜含量未達60%的產品,若品名要使用「蜂蜜」或「蜜」字樣,只能標示「蜂蜜口味」或「蜂蜜風味」。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接受媒體電話聯訪時表示,愈來愈多民眾喜歡以蜂蜜取代糖,但市售蜂蜜產品、蜂蜜添加製品缺乏統一標示規定,食藥署近年邀專家、業者討論,祭出新版蜂蜜標示規定。

楊依珍表示,未來只要添加蜂蜜的產品,都須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的原產地;一滴蜂蜜都沒加的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或「蜜」字樣。

楊依珍表示,新規定將於民國112年7月1日實施,屆時生產的產品均須依新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食安法》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另若業者標示「100%蜂蜜」卻混摻糖漿等其他添加物,仍可依標示不實開罰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