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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長年縱容永豐金控違法 民團籲監院彈劾失職官員

由原臺汽中崙站改建的永豐金控總部大樓。(Padai/維基百科)
由原臺汽中崙站改建的永豐金控總部大樓。(Padai/維基百科)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民團經濟民主連合17日舉行記者會,踢爆永豐金控從2003年至2013年,連續11年度的年報,均以「代號」隱匿主要股東名稱,質疑背後可能是違法中資,民團提出監察院應彈劾失職官員等4項訴求。對此,永豐金控回應,年報代號均有明確對應的受託保管機構專戶。

金管會於2003、2004年時,先後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5%以上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則股權比例達1%以上。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該項辦法修訂後,永豐金控直到2014年度以後的年報,才揭露其主要股東包括「花旗託管歐比斯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

他表示,在2014年度之前,從2003年度起至2013年度的公司年報,竟連續11個年度違法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記載於年報主要股東欄位,蓄意隱匿公司主要股東之名稱,連最起碼的保管銀行與投資機構也沒有記載。如此隱匿行為,明顯違背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訊公開義務。

許冠澤批評,永豐金控為公開發行公司,連續11個年度的年報記載不合法律規定,金管會證期局本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但歷任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李啟賢、黃天牧均長期違法縱容。

他表示,永豐金控同時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年報記載違法,金管會銀行局本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予以糾正、命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分,並依第63條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但歷任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張秀蓮、張明道、桂先農均長期違法縱容。

民團舉4案例 質疑代號很可能是違法中資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永豐金控長達11年的年報隱匿,背後原因應該不單純,他們強烈懷疑,永豐金控年報不敢曝光的FINI A、B、C,非常可能就是違法中資。

他也列舉過去幾項重大事件為例,首先是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過去曾經被金管會抓到,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登記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身分,違法幫中資買入大同公司股份,金管會於2017年6月19日處分罰款60萬元。

其次,2008年11月4日第二次江陳會,海基會、海協會將簽署金融MOU列為未來協商議題。賴中強表示,當時檯面下各種政商勢力也開始蠢動,希望搶得兩岸金融開放、銀行相互參股的商機,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也透過人脈布局中國。

根據《今周刊》2009年報導,永豐金接到中共國務院透過國臺辦指示,從現在開始,到兩岸金融MOU簽署完成前(最終是11月16日簽署),永豐金進入保密階段。

賴中強表示,這代表一旦MOU簽署完成,永豐金「極有可能」是中國銀行參股臺灣銀行的第一對象。這消息被何壽川不小心說出來「這事情已經進入保密階段」,還讓隨行的幕僚嚇出一身冷汗。證明兩岸金融MOU簽署前永豐金控股價大漲,非常有可能有是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事先買進永豐金股票,要等到消息公開後進行套利。

第三,2013年4月1日兩岸「金銀三會」宣布,將在服貿協議下,提高陸銀來臺參股最高達20%。賴中強說,結果隔天永豐金控竟立即召開董事會,通過與中國工商銀行簽署股份與認購協議,由中國工商銀行入股永豐金控旗下永豐銀行股份,入股比例恰好為金銀三會宣布的持股上限20%。

他表示,永豐金控在這項入股案宣布之前一年,股價從2012年5月均價9.98元開始上漲,2013年5月均價來到14.90的高點,漲了50%,然後逐步下跌,這也非常可能是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進行套利。

第四,永豐金證券董事長黃敏助2014年接受雜誌訪問時曾說:「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為香港臺資券商中唯一參加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金融機構..更是中國國債在港發行唯一的臺資承銷商。」

賴中強說,顯示永豐金控集團與中共關係特殊,在香港獲得中共獨家特許業務,以何壽川透過臺灣紅統政治人物所結交的江澤民系統作風,應該會要求持有永豐金控股份,以「共利共榮」這種上不了檯面的利益輸送,年報恐怕只能以FINI A、B、C代號掩飾。

經民連也提出四項訴求,一、永豐金控歷年違法年報要重編;二、金管會應追究所謂FINI A、B、C背後的最終受益人是否為中資;三、監察院應彈劾金管會歷任失職官員;四、金管會「前人有錯,後人因循」的官僚文化,要徹底檢討。

立委要求:完善FINI帳戶的受益人揭露制度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目前臺灣相關法規仍不是很完備,除了《公司法》修法為德不卒、只要求揭露到第一層而不是最終受益人之外,公開發行公司隱藏在FINI帳戶面具下的最終受益人,仍有揭露和查核不足的問題。但從過去金管會對外的發言來看,官方態度實在是太過保守,甚至認為對保管銀行要求太多,會影響保管銀行角色和外資投資意願。

邱顯智強調,臺灣的金融市場已經有一定規模,金管會不應該有藉著寬鬆、放水的法規,來吸引投資的想法。而「公開透明」除了基本的強化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和維護投資環境等功能之外,對臺灣來說,還有國家安全的積極意義。

他表示,當中資不斷藉由FINI等方式偷天換日進入臺灣,金管會就有義務要完善相的規定,而不是坐視一件又一件、已經變成通案的個案繼續發生。

邱顯智也強調,「抗中保臺」不只是口號,更反映人民對中共的疑慮。而中資近年來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令進軍臺灣,甚至已經在臺取得從金流到物流的產業鏈,就是金管會為什麼不能再繼續放任規範漏洞,最現實也最急迫的理由。

永豐金控:代號有明確對應受託管專戶

對於民團的指控,永豐金控聲明表示,本公司年報FINI A、B、C、D、E均有明確對應的受託保管機構專戶。永豐金控前身建華金控成立於2002年5月9日,建華金控於2005年8月26日召開股東會,以股份轉換方式,將臺北國際商銀納為建華金控子公司,並於2006年7月20日正式更名為永豐金控。

永豐金控說,年報刊登公司股東名冊中,FINI A、B、C、D、E均有對應的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包括花旗託管歐比司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渣打託管梵加德新興市場股票指數基金專戶、渣打敦北託管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花旗託管次元新興市場評估基金投資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新加坡政府基金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歐比司基金日本除外基金專戶、渣打銀行受託保管富達基金專戶等。

永豐金控表示,當初編列方式因年代久遠,相關人員更迭已無可考。惟自2014年年報的編制方式已明確揭露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名稱。

民團:永豐金控的說法自相矛盾

對於永豐金控的說法,賴中強向《大紀元時報》表示,第一個年報的主要股東就是要公開揭露,以FINI A、B、C、D、E作為代號,沒有人知道是誰,所以不算公開揭露。

他表示,第二永豐金說FINI A、B、C、D、E對應7個股東,但5個代號居然對應7個FINI,這本身都很矛盾,而且哪一年是誰也都沒有講明;第三、如果年代久遠編制方式已不可考,又怎麼會知道FINI A、B、C、D、E對應的是誰呢?

賴中強強調,根據年報的編制準則,年報就是要公開,就是要記載主要股東的名單,永豐金控沒有公開,用代號代替,內部會怎麼對應只有公司自己知道,這與年報公開準則相違背。